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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10年交工至今未能拿到房产证,我咨 内蒙古-乌海
因违规建设及其他历史原因造成的部分住宅小区房产证未办理问题,2014年10月16日副市长XXX主持召开会议,议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有合法购房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工程综合验收备案的,由市住建委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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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 江苏-无锡
该合同中最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显失公平的有以下2处: 1.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中“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卖方的合同却故意修改成:“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按X 利率付给利息。”《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 双同意按照下列第 X种方式处理: 但是卖方的合同却修改成:“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并且说对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备案,不审查,也不管合同内容是否违法(有现场录音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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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子没有办理房产证 安徽-合肥
我看的购房合同上对开发商办理产证的具体内容是: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高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按照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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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法院判决后,执行问题! 河南-南阳
开发商借贷使我们的房子遭遇“一房两卖”被网签在别人名下,后经过南阳法院判决,房子归我们原有真实购房人所有。我想问的是,按照房管局文件(宛房【2018】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司法等部门办理有关房产业务程序的通知中,明确针对有预售证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产,人民法院要求中心协助办理注销已网签备案合同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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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绵阳涪城区新楼盘的交房验房问题 四川-绵阳
预售商品房,2010年签订购房合同,已经开始银行还贷,合同约定在2011年01月18日(周二)交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数条,包括取得相关机构测绘报告、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达到使用条件、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等参考有关网络信息后,于当天正式验房,开发商无法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测绘报告(称一个多月后才能拿到),且有线电视和网络未入户(仅墙上有接口)。且开发商要求先交契税(合同有约定),再到物管缴纳半年物管费用办理入住再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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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对认购人与开发商就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协商及协商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的关键是“协商”,而并非像以往开商制定认购书中的霸王条款那样,在购房者交纳定金以后,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与其“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处序注意的是,开发商必然是和原来一样,在消费者交纳定金签订认购书的同时将拟定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示给购房者看,并在认购书里面和购房者签订另外一个补充协议:“购房人已经阅过商品房预售合同无异议。最后,如果购房人不能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依然是消费者的责任,定金依然不能退还。所以,这就需要购房人在交纳定金的同时对开发商拟定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充分的认识,否则就可以不交纳定金,但是这样必须有购房专家的指导。《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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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议约定:一、本合同必须与**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使用方为有效。二、乙方将租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付款方式是直接在甲方向**公司购买商铺的应付款的首期中扣除。五、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该铺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合同签订后,买受人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并交付了相关办证费用。买受人于2006年5月向株洲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以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铺面产权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购房款。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时,没有约定在该合同之外的可以附加其他条件。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解释在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时,也没有规定未经确权的物业在出租期间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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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明确规定:交房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交房条件符合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且合同中也注明应具备“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这一条件,但贵司未能按期交房。日贵公司在明知该商品房未经综合验收的情况下(在交房期间未能出示国家规定的交房需出示的三证一书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人要求解除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请贵公司依照合同规定在30日内尽快办理下列相关相关事宜。1、 退还全部购房款365951元整; 2、 协助业主退还所交契税5489元; 3、 住宅维修资金6207元; 4、 贵公司负责退还业主付给的担保公司的担保金1500元; 5、 按房款总额赔付业主银行利息的损失,此项按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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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赔偿 山东-青岛
你好,我们是某7号楼业主,房屋是08年下半年开始销售的,当时合同交房日期为09年12月31日,但当时还不具备交房条件,业主们与开发商的负责人沟通后,开发商表示愿意赔偿因延期交房造成的违约金,随后出具了一份“告知书”(是专门针对7号楼的),告知书表明将依据购房合同支付违约金,并且声明“违约金支付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起至交付房屋日止,在15日内支付给业主,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现在问题是,4月下旬开发商发出了4月28日交房的通知,但实际上他们提供的手续依然不全,主要是实测面积的相关报告以及综合验收备案表之类的不能提供,因此大部分业主没有收房,后来部分业主陆续收了房,个别收房了也没有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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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父母,前年在南京浦口区中国银行,以小孩名义,办理房产按揭15年贷款(即购房合同以小孩名字签订,也即房屋所有权人是小孩,贷款实际上是我们父母还贷)。因为咨询房管局窗口,说是等按揭贷款还清后,才好往上加名字,再询问“如果小孩凭结婚证预先在银行那边办理抵押变更,房贷还款合同上加上女孩的名字,可否现在在房产证上加上女孩的名字”窗口回复“不能确定!”。咨询银行那边,似可办理抵押变更,但不知银行那边是否需要房管局先出具房产所有人备案变更资料,作为在银行办理抵押变更的前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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