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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7月14日正式在成都市付全款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合同已在都江堰备案)购买其在青城山附近开发的商品房(现房)一套〔其合同层高为5.2米框架结构,无厨房,但单元楼道间有露台可作为厨房使用(露台设计只有窗户无门房管部门有关人员,认为合同带有欺骗性质,愿意协助我退房或换房(并说对此不存在问题)。房管部门电话联系开发方有关负责人请其与我协商解决,建议不要把事态扩大。第二次协商从8月初至今。事情有关款项:购房:购房13.0928万元;夹层使用协议费用3.92万元;露台使用协议费用1万元;花园使用协议费用1.5万元。合计19.5128万元。装修合同规定,因装修公司原因拖延工期,每日赔付我50元(我想参照此标准向开发商要求补偿误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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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份我在武汉市江夏区一个楼盘买了套80平方的房子,按购房 合同约定的是2012年10月1日开发商提供房产局开具的相关竣工验收合格文件交房并在交房之日的三个月内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件。同时合同上也约定了延期交房和延期办证的相关责任归属和赔偿标准。 时间到了2012年10月1日,开发商没有给我们提供任何交房信息,对交房事宜提都不提。大约过了1个月我们业主集体找开发商讨说法。这3期共6栋房子是一起在房产局备案的。所以要等EF栋完工后一期到房产局申请竣工验收。直到前几天我们业主把开发商的法人代表堵在了办公室里面,这个法人代表给我们明确的答复是这个房子办不了证,原因是当初开发商在房产局备案的车位,绿化,消防等配套设施水分非常大,根本不可能完成备案的这些配套设施而且后续我们有业主到房产局去咨询的时候房产局的人跟我们说这个房子不能通过验收的原因是房产局针对房屋实测的面积要比房屋销售合同上约定的面积小很多。所以不能办证。我们业主心理集体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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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要回我的房子 内蒙古-通辽
房产局出具的变更所有权人后的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凭证一起交给申诉人,并且把委托申诉人领取房屋交易结算监管资金5万元的委托书交给申诉人,委托申诉人将5万元监管资金取回(此监管资金应由被申诉人人自己取出,充抵购房款,因为购买房屋的购房款应被申诉人的要求申诉人已经全部交给了被申诉人。)申诉人将剩余的22万元购房款一次性交付给被申诉人(申诉人要求给打条,被申诉人说不会写字,并且说房屋已经是你的名下了,发票也给你开了,还打条有什么用,申诉人就没再要求被申诉人给打购房款收到条)。申诉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给付属于自己的房屋,法院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受理了本案。(实际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当时按照房产局的规定签订的监管资金为5万元并且已经在房产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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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在签定金协议 再到**集团就是儿童乐园那个 去改底 就是把房子的底跟改成我的名字 然后再到产权处过户 把产权改成我的名字然后给我开收据 等房票下来后 就拿着给我开的这个收据去换房票 我说不是得有购房合同吗他说抹帐房没有合同 你放心不能差你的 然后他拿出已经销售出的房子让我们看 说这个是某某某买的什么时候买的多钱买的 那个是某某某买的什么时候买的怎么怎么样的 然后说我要是骗你们我还能在这坐着吗 我们干了好几年了到产权处那边产权也写你名了 你还有什么不放心的啊 然后我问他们说能不能出现一房多卖的现象啊 他们说 定钱你交了后 我们这签定金协议是你的名 然后到开发商改底也改成你的名 到产权处在产权归有权也改成你的名 房子产权处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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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主要原因是第一笔首付款是分着交的:其中2.5万元置业顾问黄佳丽说是参加活动交的,先交2.5万可以抵4万元总房款,开了个收据又匆匆收走了,然后又交了2万元开了个收据,这些都没有给发票和购房合同,当时置业顾问让我们一群人匆匆签了很多合约也按了手印万元就是营销中介什么电商费,被第三方瓜分了,收了钱连个手续都没有给,幸亏我请问还留个照片为证,经过几个业主咨询开发商涉嫌存在几个违规:一是营销存在欺诈误导行为违规;二是首付分期卖房违规:三是房价售价超过房管局备案价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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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纠纷 陕西-咸阳
在相互合同洽谈中,中介公司只提出该房子为地震后建造,卖方说房产证还在银行抵押,均没有提到土地使用年限问题。中介公司要求杨某交首付款时,杨某不放心,提出要查看原房屋产权证,随后2月28日中介公司通过短信发送了原购房合同。在查看合同后,杨某发现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50年12月17日止,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只有31年。随后,张某经过咨询,该中介公司没有在房管局备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房管局不予支持,于是非常生气,同时认为起诉买方也不合理,只有中介公司是罪魁祸首,耽误了卖方的卖出,影响了自己的做生意的资金周转。买房和卖方均表示要通过媒体呼吁,绵阳**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廖某无信誉、昧良心、说话出尔反尔,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能力和资质对卖方和买方造成的伤害,也不退款,现特别提醒其他购房者要找业务规范的中介公司作为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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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门面大概今年6月底就要和房开商交房了,当时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买受人是我们男女双方两个的名字,离婚时也约定了债务贷款归我还,还完了债务和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归儿子和女儿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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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门面大概今年6月底就要和房开商交房了,当时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买受人是我们男女双方两个的名字,离婚时也约定了债务贷款归我还,还完了债务和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归儿子和女儿共同所有。
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47569630.html- 已回复 3 条 -
我的要求:从13号楼换到12号楼南向或西南向 两个多月之后,我又打电话询问串房一事,结果是:房管所已备案,合同已生效,不能串房!(可是买房时说,购房合同要在交完房款180天后才能给房主} 我咨询的问题是: 第一。通过法律途径能不能达到串房目的? 第二。第三,贷款合同上说,不满一年 提前还款,要交三倍本息也就是6000元,这6000他们会承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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