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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构成医疗事故,但是责任程度低,级别低,还要对应伤残等级,往往是严重伤残才定个三级丙等、三级戊等或四级医疗事故。这样只能对应九级、十级或不够级。失去公正性,而还是根据那个通知,法院要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项目计算,赔偿低得不得了。最尴尬的是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即患者死亡的情况,竟然不能支持死亡赔偿金,全部责任也不过几万元!三、结论和建议: 1、最好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医疗纠纷双轨赔偿的不正常现象。 2、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患方尽量在诉前委托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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