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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三年前考入一个正规的**网络学院,并在其定点的苏州分院就读,由于院方的疏忽导致本人在同班同学都毕业的情况下还有多门科目还没有补考和缓考,毕业时间应该是2005年9月但在2005年9月到2006年2月整整半年从未受到补考通知还有院方在招生时曾说成绩是三方面的,一是点击率二是平时作业三是书面考试成绩,而院方每次考试都只是收取一个学员的作业,而不是所有的,这样怎么能合理评出每个学员的真实成绩,我现在该怎么办?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能通过改专业高收费 教育部等三部委还要求,各高等学校热门专业数量一律稳定在2004年的水平。各校热门专业只能在总数量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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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纠纷 陕西-咸阳
2012年2月1日,杨某与张某通过绵阳**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房地产中介)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杨某以43.4万元的总价购买张某坐落于绵阳市涪城区小公寓一套,建筑面积约为44平方米,双方约定作为中介机构亦未注意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还剩31年的期限,并非故意隐瞒,另外,一直认为,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不影响该房屋的使用,就算使用年限到期,国家也会按比例给与赔偿,国家同意买卖,1.48万元要作为自己的中介费和违约金买房认为中介公司在卖方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后没有提供给买方,中介方不出示给买方,就是想卖高价再想吞并多卖出的差价,同时自己没有买成房子,后续房屋涨价的损失纯属中介公司造成;卖方认为导致自己的房子没有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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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事后仔细测算,方感觉自己一心急于经营而被对方言论欺诈了,但是后悔已晚!不过,好多关键部分或许对方怕留下书面证据不妥,只是双方口头交流,并无书面文书证明和第三方参与商谈确定。我以私人名义给其写了借条,借款50万元,并将我和父母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押在其兄之处(未到房管局登记任何质押),借条上没有写还款回报,写明了还款时间为2005年4月底,并按照对方所迫写上了到期不还按照5%作违约金变更时,三方共同签定了股东变更协议,规定了一些内容,我自己留下15%的股份,他按照90万元测算留下了20%的股份(我觉得此测算是根据90万元来做的该是他的款项做股份的证据之一)。其次按照大家口头协定该到100万元结果只到了90万元已经违约。所写借条等于是其股金的唯一手续,只是当时我是法人被迫按其唯一方式以私人名义所写和产权证暂压。2005碾月变更法人的时候,一切对方都认同没有异议,包括减去其股份剩下20%,代表他默认一切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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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事后仔细测算,方感觉自己一心急于经营而被对方言论欺诈了,但是后悔已晚!不过,好多关键部分或许对方怕留下书面证据不妥,只是双方口头交流,并无书面文书证明和第三方参与商谈确定。我以私人名义给其写了借条,借款50万元,并将我和父母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押在其兄之处(未到房管局登记任何质押),借条上没有写还款回报,写明了还款时间为2005年4月底,并按照对方所迫写上了到期不还按照5%作违约金变更时,三方共同签定了股东变更协议,规定了一些内容,我自己留下15%的股份,他留下了20%的股份。
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614262.html- 已回复 1 条 -
直至事后仔细测算,方感觉自己一心急于经营而被对方言论欺诈了,但是后悔已晚!不过,好多关键部分或许对方怕留下书面证据不妥,只是双方口头交流,并无书面文书证明和第三方参与商谈确定。我以私人名义给其写了借条,借款50万元,并将我和父母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押在其兄之处(未到房管局登记任何质押),借条上没有写还款回报,写明了还款时间为2005年4月底,并按照对方所迫写上了到期不还按照5%作违约金变更时,三方共同签定了股东变更协议,规定了一些内容,我自己留下15%的股份,他留下了2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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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好多关键部分只是口头答应,并无书面文书证明和第三方参与商谈确定。 并在款子到位前为表诚意吸纳对方为股东,以相应股份变更其名下。我以私人名义给其写了借条,借款50万元,并将我和父母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押在其兄之处(未到房管局登记任何质押),借条上没有写还款回报,写明了还款时间为2005年4月底,并按照对方所迫写上了到期不还按照5%作违约金变更时,三方共同签定了股东变更协议,规定了一些内容,我自己留下15%的股份,他留下了20%的股份。
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29425.html- 已回复 4 条 -
不过,好多关键部分只是口头答应,并无书面文书证明和第三方参与商谈确定。 并在款子到位前为表诚意吸纳对方为股东,以相应股份变更其名下。我以私人名义给其写了借条,借款50万元,并将我和父母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押在其兄之处(未到房管局登记任何质押),借条上没有写还款回报,写明了还款时间为2005年4月底,并按照对方所迫写上了到期不还按照5%作违约金变更时,三方共同签定了股东变更协议,规定了一些内容,我自己留下15%的股份,他留下了2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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