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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霸王条款,在合同签订之初,由于我们的善良轻信,也是由于我们大多数人不懂房地产方面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规等知识,造成合同上出现了“违约金按房屋造价的十万分之一”,无论开发商合同执行结果如何,业主均不能解除合同的霸王条款并且陆续收到的接房通知上也大大的写着逾期不接房视为自动接房。请问以上这些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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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公司的固定资产从物业登记结果是属于APEX南京办事处,固定资产的票据在香港APEX那里,那么我想知道以后如果仲裁了,这些固定资产属于哪一方的资产,是属于同创城市,还是属于香港APEX。2. -
我的意思很明确解除职务可以但是工资要发给我,另外要多付我一个月的违约金。后来香港那边回话解除可以,付违约金也可以,但是现在没有钱,只能先打个类似于欠条的形式给我,就是写明多少钱于多少日打入我的个人帐户,公司盖章,我也同意了。在这个时候,听说公司租用期在7月10号到期,逾期如果公司不交房租,物业将停水、停电,同时进行封门。这个时候我们心里比较着急了,有同事说先搬东西,大家都同意后,回公司搬东西,结果给物业挡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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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方逾期发放劳务报酬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发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商定合理的营业指标,在乙方完成经营指标的情况下,甲方另给予乙方适当的奖励。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一个月的包厨总报酬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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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方逾期发放劳务报酬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发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商定合理的营业指标,在乙方完成经营指标的情况下,甲方另给予乙方适当的奖励。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一个月的包厨总报酬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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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无须支付违约金。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广西-防城港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未达到交房条件,双方采用第2种处理方式:第1种,1-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出卖人按合同第十二条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2种,以上设施第1、2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条件,出卖人按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3-7项买受人自行未开通未达到交付的,出卖人无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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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个问题:1:他们销售人员是否是代表宏海公司向我介绍该房产,如果是他的承诺是否应当履行?他们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顾客购买该房产?是否是欺诈?能否进行诉讼?2:在签定完托管协议后在这种情况下,我没收 -
他们说:“我个人的手续办完在按揭协议上签字了就可以了”,并且协议里面也详细规定了给我支付租金的日期:2005年10月1日第一次,以后每季度的1号给我付款,逾期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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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九条经合同补充条款第六条修改后,对出卖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作出规定: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0日的宽限期;若出卖人90日后仍未能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自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由出卖人按每日向乙方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2.1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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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九条经合同补充条款第六条修改后,对出卖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作出规定: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0日的宽限期;若出卖人90日后仍未能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自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由出卖人按每日向乙方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2.1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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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九条经合同补充条款第六条修改后,对出卖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作出规定: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0日的宽限期;若出卖人90日后仍未能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自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由出卖人按每日向乙方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2.1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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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九条经合同补充条款第六条修改后,对出卖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作出规定: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0日的宽限期;若出卖人90日后仍未能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自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由出卖人按每日向乙方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2.1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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