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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产新政取得产权尚不满两年的房产在转让时要交纳营业税,同时要交纳所得税,卖主和中介为了逃税在地税局代开购房发票时按25万交纳税款并开具面额为25万元的购房发票,而不是合同额35万元;并且他们在开发票的时候未与我协商1、 合同里面未就开具发票数额做出约定,假使因为发票数额的问题合同最终未履行,是否应该算卖方违约?契税、评估费、印花税等我已经交了,可否要求对方赔偿?中介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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