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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具有了第(一)和第(五)项情形时,就要看是否具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了若有,则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若无,则在“三年以下”量刑。 试想,当肇事者仅具有第(六)项规定之情节时,逃逸行为如既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又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就是重复评价,最终必然导致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这样的结果显然违背法的精神。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是将他人的重大财产损坏后逃逸,是否还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幅度内量刑?不言而喻,应视情节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量刑。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肇事后重伤一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因其逃逸,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该行为是犯罪行为之后的行为,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又与前一犯罪行为相区别应单独进行评价,作为本案法定量刑情节,故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量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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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案在定罪量刑中应注意哪些方面的原理要求? 3,为了顺利实施抢劫而杀人与抢劫后杀人灭口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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