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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要钱 我们要命 尊敬的律师: 我们是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镇政府院内的十八家居民,我们强烈要求各有关部门以及各位领导维护我们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保障我们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并由开发商、鉴定机构作出书面承诺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3. 开发商应主动找我们商量新建房与我们住宅楼的通风、采光应该保留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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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在恢复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如不符合工伤相关赔付规定,乙方须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还有一年半至两年后二次手术拆钢板的费用,现在单位说问了劳动局说拆了钢板后才能劳动能力鉴定,这样就超过一年了对我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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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习生工伤 -
我弟弟是宁夏银川某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学生,今年满17周岁,08年7月7日经学校老师介绍到浙江海宁天通控股有限公司实习,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3.做工伤鉴定,需要医疗诊断,复印件可以吗? 4.用人单位与个人所签订的实习协议有法律效益吗? 5.校方应承担什么责任?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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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育才路5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 交房时,乙方发现房屋结构、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与合同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天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得乙方自行修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购房款中扣除。第十条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0.1%计算违约金给乙方。第十一条 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屋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0.1%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一个月时,甲方可接触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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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消被告杨对被告张的房屋赠于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各承担一千元。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撤消被告杨对张的房屋赠于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各承担一千元。吴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当然有权依照《民法通则》第25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该赠于合同无效。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消监利法院(2001)监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杨与张之房屋赠于合同无效。2002年8月5日执行局将该原件在提取鉴定中却将原条丢失,现不予答复。一二审法官均再三拒审收条真实性并在判决书中遗弃已还款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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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消被告杨对被告张的房屋赠于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各承担一千元。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撤消被告杨对张的房屋赠于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各承担一千元。吴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当然有权依照《民法通则》第25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该赠于合同无效。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消监利法院(2001)监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杨与张之房屋赠于合同无效。2002年8月5日执行局将该原件在提取鉴定中却将原条丢失,现不予答复。一二审法官均再三拒审收条真实性并在判决书中遗弃已还款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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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消被告杨对被告张的房屋赠于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各承担一千元。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撤消被告杨对张的房屋赠于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各承担一千元。吴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当然有权依照《民法通则》第25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该赠于合同无效。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消监利法院(2001)监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杨与张之房屋赠于合同无效。2002年8月5日执行局将该原件在提取鉴定中却将原条丢失,现不予答复。一二审法官均再三拒审收条真实性并在判决书中遗弃已还款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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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消被告杨对被告张的房屋赠于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各承担一千元。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撤消被告杨对张的房屋赠于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各承担一千元。吴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当然有权依照《民法通则》第25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该赠于合同无效。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消监利法院(2001)监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杨与张之房屋赠于合同无效。2002年8月5日执行局将该原件在提取鉴定中却将原条丢失,现不予答复。一二审法官均再三拒审收条真实性并在判决书中遗弃已还款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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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说:“寄往农村的邮件由乡邮员投递到村委会是正常的,村委会有负责及时转交收件人。村委会将邮件转交收件人的家属是村委会的事情,与邮政无关。”那么邮件受理当日该司的窗口的承诺岂不属儿戏?他们提供给客 -
2007年09月18日才拿到件人签收情况复印材料,果然收件人签收情况复印材料上非收件人本人的字迹及签收姓名,第三次欺骗消费者,而且没有按规定留下代领人证件名称、号码和代收关系,没有按相关合法程序投递邮件又经过几天再三理论于2007-9-20 答复道:经了解实际情况,该邮件于9月7日按规定时间投递,并由该村 村长-於金和 代为签收~!并无冒领~!特此答复。经过再三鉴定收件人签收情况复印材料上留下的姓名又并非 村长 “於金和”的自己姓名(也非收件人的签字姓名),又就此询问,2007-9-21他们答复道:安庆局现再次详查后答复, 收件人已经收到邮件,您如果还怀疑的话该快递公司给客户的反谴信息自始至终是矛盾荒谬的,误导消费及给消费者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和痛苦, 例子: 2007-9-20 答复 “经了解实际情况,该邮件于9月7日按规定时间投递,并由该村最后于2007/10/29日该司最终答复道:“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的相关规定:寄往农村的邮件由乡邮员投递到村委会是正常的,村委会有负责及时转交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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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消被告杨对被告张的房屋赠于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各承担一千元。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撤消被告杨对张的房屋赠于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各承担一千元。吴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当然有权依照《民法通则》第25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该赠于合同无效。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消监利法院(2001)监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杨与张之房屋赠于合同无效。2002年8月5日执行局将该原件在提取鉴定中却将原条丢失,现不予答复。一二审法官均再三拒审收条真实性并在判决书中遗弃已还款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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