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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的问题是:您曾办理过与这情况相似的案子吗?最终的结果是怎样?我担心手头的书面证据不够充分(1.打印的社保清单。2.2003年2004年部分工资条同时还有存折上的工资单。3.一份2004年3月1 -
我大致讲述一下情况:我在深圳市的一家注册资金为150万元的股份公司工作(工作时间从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将我从另一家公司拉过去的,这家公司也能算是比较正规的公司),职务是销售部经理,在3年多的工作中,我带领销售部门的同事,将一个新兴的新产品从0起步到年销售6~7百万(该产品的价值并不是很高的),并且在深圳市的重点工程(如会展中心)中大量应用,可以自豪地说,我们销售部门在基本不靠关系因一些原因(其中有他上级公司的也有他个人打算的原因),我们这部门将要萎缩直至关闭,并邀我去广州成立一家新的做同样产品的公司任法人代表,其中股份有他20%、他姐20%、他弟10%、我10%、一些专家和其他投资者在2005年5月初,我们部门的总经理“突然”口头宣布我们这部门将要解散,并通知我们后续的收尾工作要进行直至完成(最主要的就是完成手头的业务并将款项结清),但从6月份起,我们的工资将改为深圳市最低保障工资月中旬正式向劳动局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在调解阶段该公司发给劳动局的回复传真表示:一.公司的销售部是进行停业整顿所以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二.我本人故意找各种理由推脱不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三.传真告知即时解除我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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