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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7条第1项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收官取得贷款首先应当明确《追诉标准(二)》系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具备合法的法律效力,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适用。其次,《追诉标准(二)》是对本罪的“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补充规定,且规定中的四种情形系并列关系,属于有法律规定的明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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