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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员工利益保护和有关法律问题 广西-南宁
1、 股份制改造企业管理层借为利于上市而实行的将持股员工所持股份集中代理后所出现的所谓“隐性股东”说法而欲强行要这大部持股员工退股的做法是否有确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合法?“隐名股东”的说法能这样简单的套用指对国有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造企业的持股员工股东吗?公司是属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全员出资和持股) 2、 追溯到之前,如果管理层在进行持股员工股份集中代理(指定组长,一股带多股)托管时再三阐明、强调、承诺员工股份在进行集中代理之后公司保证持股员工的原有股东地位不变,员工对其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权,分配权不变,而使得员工通过和办理了集中代理关系手续,而在其若干时间后管理层却完全抛弃原有承诺反以这大部持股员工在股权集中代理后这部份股份已成为“隐名股东”不具法律地位和不受法律保护为由,利用其强势地位而作出要求这大部持股员工全部清退股份的决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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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员工利益保护和有关法律问题 广西-南宁
1、 股份制改造企业管理层借为利于上市而实行的将持股员工所持股份集中代理后所出现的所谓“隐性股东”说法而欲强行要这大部持股员工退股的做法是否有确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合法?“隐名股东”的说法能这样简单的套用指对国有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造企业的持股员工股东吗?公司是属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全员出资和持股) 2、 追溯到之前,如果管理层在进行持股员工股份集中代理(指定组长,一股带多股)托管时再三阐明、强调、承诺员工股份在进行集中代理之后公司保证持股员工的原有股东地位不变,员工对其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权,分配权不变,而使得员工通过和办理了集中代理关系手续,而在其若干时间后管理层却完全抛弃原有承诺反以这大部持股员工在股权集中代理后这部份股份已成为“隐名股东”不具法律地位和不受法律保护为由,利用其强势地位而作出要求这大部持股员工全部清退股份的决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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