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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解聘要求合理赔偿一事 我(乙方:梁**)是一名服装设计师,在深圳市**服装公司任服装设计总监一职,与公司签订为期二年的手写协议劳动合同,目前只合作了五个月,他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务关系,理由是:他的公司今年没有挣钱订货反应良好,订货数客户首批下单近11万件,比去年同期首批下单定货会多了2倍之多.工作很辛苦,每天早晨九点上到晚上十一.二点甚至凌晨一二点是经常有的,实际上我除了刚开始去的前五天准点下午5:30下班,后来一直加班到公司说放年假07年1月21日,我们这个部门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放假当天公司老板也就是甲方亲自通知我年初九2月26日开工.到了年初七2007年2月24日下午三点甲方来电通知我不要来上班了,理由是:他的公司今年没有挣钱,当初给我的薪水太高现在承受不了.要解除对我的聘用.我要求他按劳动法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让我有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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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工作需要,同意招用乙方为本单位职工,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具体工作(岗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生产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按规定考核上岗。4、 甲方需要乙方加班,加班的时间按实安排乙方补休或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具体方法由甲方决定。 五、 社会保险和福利 1、 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2、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协商或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成,提出促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鉴于商业秘密是甲方的宝贵财产;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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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作期间,因为我们是跟客户生产线上下班,基本每个星期只休息一天,每天工作时间在12个小时以上,没有任何加班费和补助。6月1日本人回公司,公司要把我调回车间工作,工资待遇加班费算上1800--2200本人不同意,要求按照合肥的工资给我发放,加班费另算,公司不同意。问题1:公司这样做违反劳动法吗? 问题2:不回公司,公司会以旷工处理吗? 问题3:现在客户处已经不承认我在工作了,怎么办? 问题4:现在我应该找哪个部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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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们好!我这有份合同,麻烦您看下有哪些漏洞: 广东-广州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加班工资按各地具体标准计算。注:(甲方不负责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但是有保险补助,不得用此事来约束以及控议甲方)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十,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乙方应对造成的结果予以相应的赔偿责任。十二,试用期为叁个月,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解雇或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见劳动法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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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法权益现在是否还可以得到维护? 山西-运城
我在工作时间受伤,理应是工伤事故,我要求按国家《劳动法》及《工伤管理条列》的有关规定做好善后事宜,但该公司自般推诿,一拖再拖,不履行相应义务。我向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局以种种理由不予受理。请问: 1、 学生到工厂实习就业,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公司其他职工一样,是否享受和职工同等的权益? 2、 学生到工厂实习,劳动事实关系存在,受到事故的伤害是视为伤害还是工伤?3、 到了下班时间,让实习生加班,受到事故伤害是不是工伤,公司方面有没有责任? 4、 劳动部门多次不予受理,原因何在?这种行为合理吗?执政为民的理念何在?法律的正义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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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逼迫辞职 广东-东莞
谈工资的时候说做满3个月涨到2800也是说8小时制的,后来招聘哪个人离职走了,现在人事部问他就说没有那样说,怪我说的2500包月了,每天加班跟普工一样,工资还是2500,有时一个月上29天班也是2500当时招聘哪个人说满了三个月才购买,可是我已经做了快半年了还没有购买社保,她不购买的理由是说我老说辞职就不帮我买,买了到时辞职到村委会退保的时候比较麻烦,说购买的时候还要申请名额,有限制购买的,这个就违背的劳动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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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年终奖的拖欠 浙江-杭州
法律法规:关于年终奖,法律定义如下 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另据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现实情况,假如合同没提年终奖,按同工同酬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无约定但单位有规定的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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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如下:劳务用工协议甲方:会理县金碧辉煌船城音乐故事村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基础上,甲方根据工作岗位需要聘用乙方为甲方员工并签定本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工作时间: 实行月薪制,因工作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时,甲方应安排乙方串休或发放加班工资四、 劳动报酬: 乙方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为 个月,从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试用期满,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工资为六、劳动纪律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四)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不符合基本要求的。 12、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发放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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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我们还是好朋友好哥们,我们一起成长,祝你们新年快乐,希望你们以后能够好好的,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可以联系我,只要我能帮的上忙,我都会尽力而为,见谅] 我白白工作了一个月,300块也没给我,后面有好几天都通宵的加班但是杂活也干了好多,感觉好亏啊,而且他们那每个部门都有1到2个实习生,加上实习生也没多少人,一开始其实觉得他们就是年前有一个活动比较忙,用实习生凑一凑,用完不是很优秀就丢掉了,但是我还是很努力的,陪着主管一起加班,主管人好,是想一直做下去的,但是现在过完年就把我辞退了我该如何使用劳动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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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当时进厂时,同厂方领导谈好试用期为三个月,加班费为每小时4元(并且同意了厂方加班钟超过90小时不算钱这种不平等条款),可是等我领到工资时,发现加班费才以每小时3元钱的报酬给我,加了130还莫明其妙地提起说我和另一名同事是这个厂这种职位里工资是最高之类的话,说他也无法去改变主任对我的看法之类的话,我当时实在没想到他会说出这番话也没想到是这样的结果,说实话,在工厂繁忙时,为了干好本职工作,我兢兢业业,日夜加班加点(最长加班超过130个小时),表面笑咪咪的主任竟在我过了试用期后这么久后非但不让我转正,竟用如此说法来回复我,这实在使我难接受,使得我已不再想在这里呆下去了,但我也知道这确实不是主管的意思,于是我向主管保证又说不想干,就自已走之类的话,其实我知道这是他的一个计谋,因为我对主管说过经,我就等主任来炒我鱿鱼,这样我就就可要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已的尊严及合法权益,因为他的所做所说已经伤害了我的感情,同时也违背了我们国家劳动法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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