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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方面的问题 四川-成都
请问一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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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明文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本案出租方没有做出任何法律许可的可以撤销其要约的民事行为、就是没有在我的承诺之前通知我撤消其要约,所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已经成立,以后要做的只是由口头合同改为规范的书面合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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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燃油税改革,撤销二级路收费站,人员安 吉林省-长春
国家燃油税改革,撤销二级路收费站,人员安置到新的单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原单位工龄合并计算到新单位工龄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依据这个是不是应该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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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并无不当》真就没有不当吗? 上海-上海
合同的解除条款如下:(合同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一、本合同期满的。二、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的。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合同第十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需提前一周通知对方。)法院判决:(被告在提前一周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双方劳务合同,应当认定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且也履行了通知义务。”被告单方无故解除合同并无违约及不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 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方认为;(签订的合同对解除合同的条件有非常明确的约定,就是合同第九条的三种合同终止情形。这三种情形中:第一种属于到期自然终止;第二种属于协商解除;第三种属于行使单方解除权时的条件,对应的就是合同第十条:“需提前一周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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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该员工以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8个月双倍工资的赔偿。但公司认为,按照民法原理和现行合同法,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包括自愿决定合同形式的权利。现行合同法第十条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法律法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现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使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如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则该合同成立。可见,即使在法律法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此书面形式也不是合同实质要件,不具有决定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律效力,只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及合同内容的证据效力。对于劳动合同关系来说,除书面形式即合同书之外,公司培训表,员工消防责任书等均有员工本人签名。工资转账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明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请问,如诉诸法律,何方会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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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买断工龄后又返聘到原单位上班工龄怎么算 湖南-邵阳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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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主张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吗? 上海-上海
我要求他们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不理会或不作打算,至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于今年8月16日将我开除。我与他们协商并向公司陈述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我2010年6月到2010年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基本工资1200*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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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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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从母公司入职,后被要求与第一家子公司签合同,再与第二家子公司签劳动合同,中间重签合同都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入职时长/司龄连续计算,工作内容和地点不变。是否适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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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的借款1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我想咨询,判决书生效以后的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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