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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那按此条理解,应赔: 2500元 4.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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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调动的资询 北京-北京
我在北京一个中学教书(事业单位),之前签定的合同期限5年。现在过了两年,我想调去 另一个学校,原学校不放。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请教: 1)我和学校合同中写有:首次提出解除合同的,学校可以不同意。可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我想知道合同这一段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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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银行人员离职问题 江苏-南京
我是南京某银行客户经理(信贷员),2011年9月8日向人事部门提请辞职,终止劳动合同,银行方面至10月31日仍未同意给我办理离职手续,期间9月份工资已发,10月份工资未发,未给我办手续的原因:是认为经我手所发放的一笔贷款未来可能发生风险按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想请问目前我该怎么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胜率大吗?大概需要多长时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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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单位不通知劳动者本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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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补我三个月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根据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裁减的人员。是不是企业如果不按《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裁减的人员。)《劳动法》第26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公司虽于30日前通知我,但是并没有与我变更劳动合同,更没有与我达成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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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补我三个月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根据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裁减的人员。是不是企业如果不按《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裁减的人员。)《劳动法》第26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公司虽于30日前通知我,但是并没有与我变更劳动合同,更没有与我达成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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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月二十六日我进入一家传媒公司,由于我未满十八岁公司未提及关于合同的问题,用人单位说我在公司学习一周,因为职位的问题我什么都不懂所以除去学习过程我都在打扫卫生,在职期间家里一位亲人去世但是我跟单位说明情况单位也允许回家,单位也未说明请假扣除工资的问题,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克扣工资,直到月底结算工资,公司跟我说去除刚到公司的时候预支给我的一千二百块钱(刚到公司身上没钱公司说给我的生活费)已经不欠我任何工资,在我进入这家公司之前,公司老板跟我说的是一个月三千块钱,我于七月二十六日进入公司,于八月三十日离开公司,去除家人去世离职四天,我想咨询一下离职四天扣除一千八百块钱合理吗,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我怎样才能讨回这一千八百块钱,(未进入公司前工资问题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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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咨询 广东-广州
陈某2007年8月14日进入甲企业工作,岗位为综合部行政专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8月14日至2010年8月13日,期限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14日至2013年8月13日。虽然岗位名称一样,但所负责工作内容及职责互有区别) 问题一、 在此情况下,甲企业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3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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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每月工资为2500(税前).另公司每月发薪日为1号. 对于裁员的补偿,我们人事的说法是以N+2的方法计算的,没有提出违约金的事项.请问人事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用人单位应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单位没有提前向你说明,也没有向劳动部门申请备案,就解除你的合同,违反了第41条,根据第48条和第87条,单位应该双倍支付你的经济补偿. 为什么不能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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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方面公司辞退的请求辞退补偿 湖北-武汉
2015年8月至2017年7月按《劳动合同法》2年计算双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00×2×2=32400.00元; 3、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8100.00元(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4、请求被申请人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薪酬月工资标准8100.00元支付2017年7月1-12日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工资8100÷30×12=3240.00元; 5、请求被申请人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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