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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如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合同,那合同还生效吗?如劳动者强行解除合同,一走了之,是违法的吗?法律上给予怎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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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公司一名会计员,1995年7月被分配到公司工作,在公司的最后一份合同是在2004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期自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于2004年11月26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单位于2004年11月29日同意我的辞职,并开据了退工证明,后进行移交工作,直至11月30日下班离开单位。2005年2月4日单位发放2004年下半年度绩效考核奖金,而我却一分钱也没有。我父亲与我原同在公司工作,于2004年12月1日退休。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文件中的‘自行离职’解释是:我部认为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本人提出的属于自行离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则不属于自行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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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之日是2013年9月25日,公司没有在2013年10月24日之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该规定) 2、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虽然公司是给了两份劳动合同我签,但是签完之后并没有给回我一份,我也不知道公司有没有签字或盖章,反正我现在没有合同在手上) 3、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第二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却没发工资给我,违反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公司在我上班五个月之后才开始给我买社保,违反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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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问题 北京-北京
原公司欠我07年度提成和06年10月至2008年1月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我08年11月辞职,对此提请了劳动仲裁,劳动裁决对我以上两项请求给予了支持,但原单位到法院对我们进行起诉,我想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8、49条之规定对于社会保险和劳动报酬方面的劳动仲裁裁决,在裁定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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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用人单位直接向法院就以上问题对我进行起诉是否合法。 -
与公司的劳务纠纷 北京-北京
7月13日17点,由公司人力口头通知我于7月14日开始待岗,待岗薪资为市最低基本工资,并强制收回申请人我的办公位及办公设施。我为与公司内部协调此矛盾,被迫进行待岗。2015年7月30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试图以公司后期安排会给我职业生涯带来不良影响等后果说服我自动离职。我认为: 1.公司在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单方面对申请人进行降薪调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公司在与 我沟通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强制为我安排工作,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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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以为是直接与移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来才知道是移动公司委托他的代理公司浙江润讯通讯发展有限公司招聘的,在2002年的12月中旬我和润讯公司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去年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一份合同终止时间是2004年12月31日,今年我在合同即将到期的12月30日与主管说从2005年1月1日起我不做了,她说需要提前一个月打报告的,否则12月份的工资和奖金全部扣完,我在劳动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中看到: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而劳动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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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
(补充一点:补贴以现金发放) 3、劳动法第四十条中提到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是否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是否依然需按5、如果对单位写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中的理由有异议可否拒绝签字要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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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女,现年48岁,99年1月由其原单位以人事调动的形式委派到社区居委会工作,2000年、2001年、2003年、2006年4次参加社区换届选举当选为委员(4年)、副主任(6年),2009年11月至20112011年4月29日上午,街道办事处突然书面通知张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称其工作关系、工资、养老保险等结算至4月30日止,并安排好人员要求张某进行工作移交。3、街道办事处没有提前三十日告知张某,且单方面强行解除其劳动关系。5、张某办理完工作交接后,以报告形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违反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以及满十年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没有签书面合同,自满十年以后用人单位给予二倍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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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女,现年48岁,99年1月由其原单位以人事调动的形式委派到社区居委会工作,2000年、2001年、2003年、2006年4次参加社区换届选举当选为委员(4年)、副主任(6年),2009年11月至20112011年4月29日上午,街道办事处突然书面通知张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称其工作关系、工资、养老保险等结算至4月30日止,并安排好人员要求张某进行工作移交。3、街道办事处没有提前三十日告知张某,且单方面强行解除其劳动关系。5、张某办理完工作交接后,以报告形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违反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以及满十年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没有签书面合同,自满十年以后用人单位给予二倍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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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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