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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6年12月应聘大连*规划设计院任财务工作,经三个月试用后正式签合同.单位给补交06年12月07年1,2月保险(含生育险).至今从未间断~ 07年一月怀孕,十月生的宝宝.去报销时工作人员说按照大连地方文件不给报个人理解;从法律的角度讲,此文件与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法规,大连市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相抵触,没有保护劳动者生育的权利。此文件算不上正规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而且社会保险中的生育保险应该与商业保险相区别,生育保险应该是保护劳动者的,应以劳动者是否劳动为前提,应该具有保障性的特点,商业保险才是以是否与客户签订合同为依据来保护其享有生育保险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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