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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主动为我在法庭上作证,开庭结束后经隆德县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发现王XX和他妻子和在交警大队录得口录漏洞很多,而且经过多方调查,审判为驳回王XX的诉讼请求,我不承担任何责任,可是王XX不服,又告到中院,但中院驳回隆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不但没有正式开庭,而且王XX的妻子说什么都是证据,为我作证的证人说的都不采信了,我也不知道判决书什么时候下来,在谁手里都不知道,结果执行厅介入要我出钱,而且我记得亲属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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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向三亚市中院提起上诉。请问会怎样结果?维持还是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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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2年多后,广东省高院通告,说证据不足,退回惠州中院重审。三年,杨李两人厂关人跑了,只知他们现住广州增城新塘镇,具体地址不详,法院说找不到当事人,叫我花钱登报公告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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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案 -
元并签上我爱人的名字.后单位叫我爱人抓阄分房.买方兄妹二人纠缠我丈夫并取得房钥匙.很快住进此房.我后得知很气愤要求买方补偿点我们应得福利.未果.我们起诉法院.一审二次判协议无效.被告补偿三万元.被告不服上诉中院.二次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协议有效被告补原告22800元.原告协助办理产权证.双方不服上诉法院.终审结果协议有效.驳回原告诉请.二次诉讼费由原告承但.请向此判决被告无法办理产权证.原告无法得到补偿.后续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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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心动魄的《合同纠纷案》 湖北-武汉
结果武汉本地一审法院、中院、再回一院重审,查出来事实了。目前重审的判决书刚下来,大概意思是无论甲方都让我们做了什么,由于合同里约定的东西没交付,所以就不给尾款,更不给赔偿。2、武汉这家公司告我们以后,从反诉、一审、二审、重审,都是我们公司自己人(法盲)和他们干仗的。 3、合同约定的开发周期是2个月,结果让我们超负荷干了4个月,不但钱没赚到,还差点当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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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依据2002年7月人民司法报出版的文章《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作出判决,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合理?2、地税局出具唯一证据只是一张即:刘与张的转 -
我不服又将此案上诉至中院后,中院又发回重审,又判决让地税局负赔偿责任,地税局不服再次以以上理由上诉,当地法院又维持原判-地税局不负责任,并作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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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依据2002年7月人民司法报出版的文章《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作出判决,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合理?2、地税局出具唯一证据只是一张即:刘与张的转 -
我不服又将此案上诉至中院后,中院又发回重审,又判决让地税局负赔偿责任,地税局不服再次以以上理由上诉,当地法院又维持原判-地税局不负责任,并作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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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依据2002年7月人民司法报出版的文章《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作出判决,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合理?2、地税局出具唯一证据只是一张即:刘与张的转 -
我不服又将此案上诉至中院后,中院又发回重审,又判决让地税局负赔偿责任,地税局不服再次以以上理由上诉,当地法院又维持原判-地税局不负责任,并作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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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依据2002年7月人民司法报出版的文章《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作出判决,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合理?2、地税局出具唯一证据只是一张即:刘与张的转 -
我不服又将此案上诉至中院后,中院又发回重审,又判决让地税局负赔偿责任,地税局不服再次以以上理由上诉,当地法院又维持原判-地税局不负责任,并作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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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依据2002年7月人民司法报出版的文章《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作出判决,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合理?2、地税局出具唯一证据只是一张即:刘与张的转 -
我不服又将此案上诉至中院后,中院又发回重审,又判决让地税局负赔偿责任,地税局不服再次以以上理由上诉,当地法院又维持原判-地税局不负责任,并作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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