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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二日以法行字第14号函向我院请示的芦金城购买济南市石佛屯红炉社方铁欠款一百九十元未付,担保人丁金杯是否应负偿还责任问题,你院曾以(56)东高法办字第354号函答复过该院,我们基本上...
https://china.findlaw.cn/fagui/p_1/25055.html - 发布时间:1957-06-25 00:00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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