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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税...
https://china.findlaw.cn/fagui/p_1/244238.html - 发布时间:2008-06-13 00:00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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